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专业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家庭装饰企业的行业自律性、民间性、权威性组织机构,在拓展企业的市场意识、提高家庭装饰水平和调解业务纠纷等方面负责对会员单位进行指导、帮助和管理。
  行业协会采用专业化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对行业发展的推动力度,修改补充各类行业管理的文件,约束各会员单位规范经营,树立行业和企业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家庭装饰设计专业化管理

  第一条 行业协会成立设计专业委员会,对从事家庭装饰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家庭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人员受过室内设计或相关专业院校的正规教育或培训的;
  (二)单位获得家庭设计资质证书的。

  第三条 家庭装饰设计推行规范服务,设计服务规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向客户公开设计服务内容和标准,提高服务透明度。
  (二)设计服务主要包括:初次洽谈、现场勘测、初步方案设计、详细图纸绘制、材料选定、现场跟踪指导和软装潢布置等流程。其中详细图纸绘制和材料选定必须由客户书面认可才能生效。
  (三)每套设计方案应包括平面、立面、顶面布置图、原始房形图、水电线路图、现场制作家具图和局部效果图等。
  第四条 在设计收费尚无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企业品牌、设计师的等级和服务内容与客户商定计费标准,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设计专业委员会定期对会员单位的设计岗位进行抽查,检查设计服务是否公开、规范,设计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设计专业委员会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举办优秀设计作品比赛,对优秀作品进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宣传。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设计标准的研究和制订。

  第三章 家庭装饰施工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 行业协会组织各会员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具备项目经理资格,在家庭装饰行业中推行项目经理管理制。

  第八条 水电安装、油漆涂装和泥水施工逐步由专业班组完成,鼓励会员单位组建水电安装公司和涂饰公司,引导企业走施工专业化道路。

  第九条 分析研究普遍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制定和完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并要求会员单位接受培训,贯彻实施。

  第十条 定期会同质检部门对会员单位的施工现场随机抽查,对不合格单位出具整改报告,限期改进。评定优秀施工单位并在行业内通报,按照“创建无渗漏工程”中的技术要求,提高装修质量水平。

  第四章 家庭装饰材料专业化管理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对装饰材料质量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禁用和淘汰落后产品的资料,供会员单位参考。并要求会员单位尽量选用经政府部门认定的部品和绿色环保、节能型材料。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推广工厂化、半成品的装潢产品,吸收家具等其他相关企业加入协会。鼓励会员单位采用工厂化生产的住宅部品件。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鼓励材料生产、供应企业加入协会,协会负责向会员单位推荐合作对象。行业协会鼓励数个会员单位共同成立专业材料配送公司,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指导和扶植企业合理运作。

  第十四条 材料供应商和会员单位发生材料质量纠纷,由协会组织进行材料质量鉴定,作为调解的依据。

  第五章 家庭装饰中介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成立质检专业化管理小组,定期对会员单位的施工现场随机抽查质检,出具质检报告,对达不到质量规范的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客户自聘的监理公司或监理人员,应具备监理资质,遵守行业协会的各项规定,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可认定其监理行为无效,该监理项目的证明资料不作为调解依据。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聘请资深律师担任长期法律顾问,受理会员单位与客户、材料商、新闻媒体、监理公司的纠纷,负责咨询、调解和诉讼代理。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进行重大广告宣传和大型商业活动前,应报行业协会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违反《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公约》的。
  (二)拒绝社会监督,不处理客户投诉的;
    (三)在广告媒体上刊登使用不实荣誉称号误导消费者的。
  (四)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广告宣传违反广告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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