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沪建建管(98)第271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98165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实施,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

(二)设计单位应在住宅工程开工前,到市质监总站办理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住宅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住宅工程设计合同;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5)设计监理的评估文件;
(6)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市质监总站在设计单位的送审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市质监总站在住宅总平面布置图,平、立、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及详图,结构平面布置图及结构施工说明等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章。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市质监总站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市质监总站审查批准。

(四)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2)提供审查的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程序;
(3)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
(4)基础处理是否妥当,基础最终沉降计算值、偏心距计算值、倾斜率计算值是否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5)上部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五)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将定期公布,并作为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和综合考评的主要依据。

(六)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市及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否则不予验收。

(七)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对经过审查的住宅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仍应对设计质量负法律责任;市质监总站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负审查责任。

(八)对不按规定办理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的、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而擅自施工的、报送的审查文件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将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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