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鼓励和支持

非公有制小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积极探索符合建设系统实际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路子,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精神,市建委日前以沪建经(99)第0525号文,颁发了建设系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小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开拓适合建设系统实际和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路子,是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

    发展非公有制小企业,要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产业、产品结构相结合,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继续贯彻“做强一层次、精干二层次、放开搞活三层次”方针和国有企业新一轮改制重组的组成部分。

    发展非公有制小企业,要与拓宽就业渠道相结合。要使发展起来的非公有制小企业成为吸纳消化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重要渠道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重要载体。

    二、试行范围

    本次试行所指的非公有制小企业,是由小企业的经营者或部分职工以自然人身份自行自愿出资,按《公司法》规定新组建的,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国有小企业通过国有资产退出或置换,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

    根据建设系统行业和产业的实际,在建筑施工、环保环卫作业、绿化和道路养护、房屋整修装潢和物业管理,以及与建设行业、产业可形成配套服务的范围均可试行本办法。其他领域中凡有积极性和条件具备的,也可酌情列入试行范围。

    三、试行的政策措施

    凡被列入试行范围的非公有制小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小企业),除享受上海市《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197]1号)中的适用条例及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获得下列政策扶持:

    1、非公小企业在向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时,应按《公司法》规定的限额注入注册资本。确有困难的,可向原所属母体企业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贷,借贷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借贷的资金在三年内还清。也可经委协调,登记机关同意,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2、非公小企业登记获准,在开业经营时,可根据该企业从本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吸纳的人数,获得每人3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支持性开办费。此项费用由委负责筹措核拨。
    3、根据非公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处行业的要求,核发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对基本条件已具备但尚有不足的,先核发准入市场的临时专业资质证明。待条件具备后,经审定,更换正式的专业资质证书。所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或临时专业资质证明,只限于该企业经营使用,不得转让。
    4、非公小企业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场地、设备,可向原所属企业协议租赁使用并免收1年、减半收取1年租金。
    5、非公小企业开业经营之初,原所属母体企业应视其资质和能力,给予1-2个启动项目,作为对该非公小企业走向市场,正常经营运转的扶持。
    6、委将与市及区县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联系、协调,帮助中小企业畅通融资渠道。非公小企业因生产经营必需的流动资金不足,可按规定向银行贷款,其原属母体企业在确认贷款合理性和偿还能力的条件下,可以提供担保。非公小企业必须在经营中树立信用。
    7、非公小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如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职工进入非公小企业,在劳动工资关系转移后,原国有企业将继续承担该职工1年的缴纳额度。缴纳款项专款专用,由原国有企业分期划转,并监督非公小企业向有关部门解缴。
    8、非公小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劳动服务型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行业管理部门和原母体企业应帮助、指导非公小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应一视同仁地提供市场信息,应为非公小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知识、业务技术、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帮助非公小企业适应市场,提高素质。
    10、由委有关职能部门集中联系、协调1-2个区县,为非公小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享受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试行办法的实施

    1、列入本次政策扶持的非公有制小企业暂定为100家。由有关局或国资授权集团公司根据本办法向委提出实施计划。
    2、非公小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提出组建本企业的可行性方案和经营计划,经竞争取得企业组建权。评定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报局认可,报委审批。
    3、经营者在企业的出资数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吸纳社会资金或自然人出资,但不得强制职工出资。
    4、非公小企业应尽可能吸纳本系统的下岗待岗人员,人数可按行业特点和企业主营业务的需要由经营者确定,但不得低于15名。经营者和职工进入非公小企业,必须先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非公小企业组建权的经营者。可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自愿原则双向选择。职工进入非公小企业,试
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照发,试用期结束,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3年内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合同。非公小企业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自行招聘。
    5、非公小企业按规定在区县注册登记,其与政府、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管理关系和党工团关系应归属注册地。
    6、非公小企业试行的审批和政策协调工作由委经济管理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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