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沪建建(2001)第0342号文发出“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通知”如下:

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1-4款、4.1.1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1.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1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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