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标办通知开展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自查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于12月20日以沪标(2000)第105号文发出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并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建设部决定2001年初对各地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为配合建设部的检查,市标办要求各有关单位在年内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自查,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内容: 1、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的情况。 2、组织专业人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采取的措施。 4、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时,有何问题。 二、自查的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填写附表加盖公章后,在2001年1月1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我办。市标办地址:宛平南路75号23楼,邮编:200032 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自查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