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沪建安监总(2000)第011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工作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98】第1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市建管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申报表、审批表填表说明”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221号文)等规定,1999年本市各安监站己对在沪施工企业进行了98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为进一步搞好每年度的安全管理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做到日常化管理、规范化考核,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考核管理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按《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分级考核制。

    二、上报资料汇总

    企业按规定收集的各类考核资料,通过下列各条块分别进行汇总,再由汇总单位转送市安监总站(总站不直接接收考核资料)。

    1、本市三级及以下企业按注册区域,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委托)的安监站上报资料;

    2、本市二级及以上企业、所有外省市进沪企业、境外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下列要求上报:

    (1)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企业向各主管部门(外省市及中央部、局、总公司驻沪办建管处,本市建工、住总、城建集团)上报;

    (2)对没有明确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属非建设行业部门)的企业,按下列规定上报:

    ①在各区、县注册登记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安监站上报;

    ②市属其他企业,由上海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科代收(地址:西江湾路500号,电话:65404310×107,联系人:周贵华);

    ③境外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等企业由藤田株式会社建筑部代收(地址:浦东银城东路101号森茂国际大厦8F,电话:68415522,联系人:蔡银生)。

    三、上报期限

    1、各施工企业均应于每年1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的有关资料报送到各上报汇总单位,逾期不报的企业,将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各主管部门及代收汇总单位在每年31日前将资料送市安监总站。

    四、考核有关事项的要求

    1、考核内容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2、对施工项目的安全业绩评定,按市安监总站沪安监总(1998)第61号文的要求填写汇总表;

    3、工程项目应按企业经营手册上记载的当年在建及竣工的所有工程,如实进行统计上报;

    4、对未报安全监督的工程,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按不合格评定;

    5、分包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向分包单位提供本工程分包证明;对分包单位的考核一般(指无事故的)参照总包单位的安全业绩评定;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按事故的责任划分,分解事故单位的考核责任;

    6、按行业管理规定,安全员必须持有市劳动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的培训合格证(即双证),对只持单证的安全员,本项内容的考核为不合格;

    7、今后各企业应做到报监一个工程项目,就及时做好该项目的相关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竣工后及时将安全业绩评定汇总表送工程受监安监站,受监安监站在对工程竣工安全评估的同时,对安全业绩汇总表进行审核填写备考;

    8、凡不参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的企业,市安监总站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提供证明其安全生产状况的任何文书材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OOO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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