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总站发出“关于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用具产品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沪建安监总(1999)第038号文发出“关于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产品实行管理的通知”“通知”如下:

    为加强本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产品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建(1998)164号《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总(JGJ59 ?/FONT>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知下:

    一、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及向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通知。

    二、实行准用管理的安全防护用具产品系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建筑机械上的安全装置及安全要求较高的机械、电气产品。目前发放“准用证”的范围系指: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规定的安全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施工现场机械、设施、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机办)负责准用证发放管理工作。

    四、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产品,必须持有经市安监总站颁发的《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

    五、《准用证》的申请,应当由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办理。

    六、申请《准用证》,应当出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产品的《生许可证》及复印件(指实行许可证的产品)。

    (三)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材。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七、申办《准用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安机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准用证申请表》。

    (二)安机办受理后,组织人员按有关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评定该产品质量,同时对申办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三)市安监总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评定。

    (四)市安监总站以公告形式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及产品,并由安机办通知申办单位领取《准用证》。

    八、安全防护用具产品的《准用证》有效期为一年。

    九、《准用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市安监总站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核合格的,重新换发《准用证》,审核不合格或者到期不申请换证的,由市安监总站公告其《准用证》失效。

    十、持有《准用证》的单位,应当合法经营,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监总站有权收回或注销《准用证》。

  1. 擅自涂改《准用证》;
  2. 出借、出租、转让或逾期使用《准用证》的;
  3. 原申请过程中有作假行为的;
  4. 被有关单位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许可证的;
  5.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市安监总站认为应当收回《准确性用证》的。

    十一、对使用无《准用证》产品的施工企业,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监督信息99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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