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质量检查的“检查要点” 编者注: 房屋建筑地基及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检查要点。 第二条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中住宅地基和结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检查。 第三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时,应当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第四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时,检查组应当由行政公务员、熟悉工程质量控制和标准规范的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应当事先经过培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五条 地基勘察应能准确描述建设场地的地基土分布、地下埋藏物情况,提出供地基基础设计可靠参数,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察工作质量
(二)勘察报告质量
第六条 地基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及地基勘察成果为依据,保证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满足要求,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地基基础方案
(二)承载力确定
(三)变形计算与观测
(四)地基与边坡稳定性
第七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针对不同地基基础形式提出合理检测方法,准确评价承载力与变形,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测单位、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 (二)检测方法、手段、数量及结果; (三)检测结论:
第八条 结构布置和结构计算是确保结构可靠性的关键,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结构布置
(二)结构计算
(三)设计说明与规范规定、施工图与计算结果的相符性。 (四)标准图的选用。 第九条 对混凝土结构设计中的计算和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单独柱基、条形基础、桩基及承台或筏板基础的受弯受剪及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及配筋; (二)箱形基础中的悬空墙、门洞下底板及门洞上下过粱验算; (三)地下室外墙计算; (四)框架和剪力墙关键部位的构造做法; (五)悬挑构件中的荷载取值及倾覆和锚固验算。 第十条 对砌体结构中的计算和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砌体承载能力验算; (二)构造柱、圈梁、墙粱和梁垫的布置及其尺寸和配筋; (三)预制板的搁置长度、板缝构造,楼板和墙穿洞对结构的处理; (四)阳合、雨罩、檐口、女儿墙的锚固构造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应当保证质量、满足工程的需要,进入现场后,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设备的技术文件; (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检(试)验报告及保管储存条件; (三)现场计量器具的运行状况; (四)抽样检验试件制作、验证情况。 第十二条 地基与结构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完整和及时,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包括季节施工情况); (二)建筑物定位、标高、结构尺寸、轴线; (三)施工试验、施工及预检记录; (四)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五)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六)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第十三条 天然地基及地基处理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如下: (一)验槽; (二)局部处理; (三)地基处理参数及使用; (四)混合料的配合比; (五)取样检验。 第十四条 桩基础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灌注桩成孔(孔径、深度、清淤、垂直度等); (二)灌注桩钢筋笼检查; (三)灌注桩混凝土浇注(计量、坍落度、灌注时间等); (四)试块试验; (五)打入桩贯入锤击数; (六)接桩(电焊或硫磺胶泥)施工情况; (七)静压桩的最终加压。 第十五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模板
(二)钢筋
(三)混凝土
第十六条 砌体结构工程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砌筑砂浆
(二)砌筑质量
(三)圈梁、构造柱(芯柱)混凝土。 (四)预制楼板、楼梯、阳合、雨罩安装: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受检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 (二)告知受检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三)听取受检工程项目负责入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四)查看受检工程项目; (五)作出受检工程的检查记录; (六)告知受检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事实。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近一步明确判定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时,应由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直接报送检查组。 第十九条 受检工程的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本要点检查的概况; (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 (三)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四)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天内逐级上报检查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