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沪建建(98)第1012

关于制止不合理压价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来,建筑活动中不合理压价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工程的合同价甚至低于工程的成本价,低价承接业务往往导致工程偷工减料,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了制止这一现象的进一步发展,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议精神及《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应在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施工发包和承包活动。

    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建设工程及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必须采用招标发包形式确定承包单位。

    议标发包、直接发包应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三、本市实行合理标竞争中标办法。标底应根据建设工程定额、费用计算方法及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定额总站)颁布的市场指导价编制。合理标范围由市定额总站会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场变化测算后定期公布。

    四、标底可由具有发包资格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发包代理机构编制,标底严格保密。标底主编人及审定人必须持本市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发包单位应按本市现行“百分制评标办法”和“两阶段评标办法”,在合理标范围内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当投标标价均高于合理标范围时,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招标单位可以依据评标办法组织议标。

    议标、直接发包的工程,其中标价应在合理标范围之内。

    当投标价低于合理标范围,但投标书中的施工方案,组织措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能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经专家审查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中标。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措施不得随意更改。

    六、中标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包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中标单位的投标标书应作为合同附件。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及附件的审核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及附件的检查。

    七、各有关行业协会应按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约、行规,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制止不合理的压价竞争行为。对违反行约、行规屡教不改的,行业协会除根据行约、行规作出相应处理外,并可报有关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八、发包单位严禁以“回扣”、“标后优惠”、“标外活动”等不正当形式变相压低承包价格;承包单位严禁以“回扣”、“标后优惠”、“标外活动”等不正当形式变相不合理压价竞争。

    九、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等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知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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